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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终审判决驳回“六个核桃”全部诉讼请求

作者:王现辉
2022-12-21 00:00:00
广西高院终审判决驳回“六个核桃”全部诉讼请求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现辉律师及团队田雨昕张晓汉律师接受本案被告河北衡大饮品有限公司公司委托后,广泛而深入的了解案件事实,经团队多角度答辩、全方位准备、多轮质证,最终二审法院支持团队提出的“六个核桃”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和权利基础、多年不使用的包装、装潢不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河北衡大饮品有限公司公司公司使用的包装、装潢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等代理意见。

裁判要旨: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被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经过使用有一定影响,具有可识别性是该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权益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如使用证据仅指向注册商标或者公司名称的知名度,而未有证据证明涉案包装、装潢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则不能因注册商标或者公司名称的知名度而推定包装、装潢同样具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中包含的通用名称因不具有识别性,不能被独占。如果仅仅是包装、装潢当中的外形、配色等构成近似,被诉侵权产品在显著位置使用的文字、图片、商标等均与涉案包装、装潢存在差别,且外形、配色等设计要素是此类商品的惯常设计,相关公众容易区分,不会引起混淆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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