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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一女认识以朋友相交,共发生2次性关系(属于自愿)同居后得知其夫是军人,就决定与其断绝关系,并协议不在任何联系2年后,其夫告我为军婚罪,并说女已经坦白,(可能被逼说出)指控我勾引并强暴她,由于双方证据无法取证,只能口供,法院会怎样判断,期间我有一朋友知道我和她是朋友关系并认识,我构成军婚罪了吗?该如何找到有利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你的情况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关键是看你与女方同居期间是否知道其女为现役军的人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