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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亲属在某电力局工资正式工,98年因他人错误操作10kv高压电弧烧伤【2人另一人还在治疗中】,当时单位没工伤保险,对事故隐瞒,没劳动安全部门结论,没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治疗至2005.10在去复查病情途中遇车祸死亡,交通事故已结清。单位除治疗费工资之外,什么都没落实。期间单位做了个6级工伤伤残鉴定。有问题:实际应该3-4级。问:伤残鉴定是否有效?1998.10--2005.10是否停工留薪期;是否适用《安全法》48条;是否可以要求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基数按98还是05年?麻烦回复
应该按工伤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