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08月04日14时20分,我驾驶轿车从单位门口自东向南左转弯,车头刚进入非机动车道,向南看见一辆二轮摩托车也在非机动车道自南向北高速驶来,距离我车15米远,我立即停车避让,并大声喝止,对方看见我车并刹车8米但随后又松刹车约2米撞在我车头并将我车头向北撞移一尺远,我立即拨打110和120,双方证件齐全并都买了交通强制保险,酒精检测结果对方107mg/100ml(80mg/100ml以上为醉酒驾驶)我方未检测出酒精,但我方无人员伤害只车辆受损,对方右小腿骨折脚踝骨折。公安机关交通认定同等责任,对此我有如下异议:1)转弯时为确保他人安全我在看到来车后停止转弯,并在非机动车道避让,且仅是车头驶入了非机动车道,算不算在路口避让?2)对方驾驶机动车如果行驶在机动车道,即使醉酒也能避免此次事故的发生,算不算对方过错在先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3)对方醉酒驾驶仅罚款400元是否合理?能否认为是公安机关的偏袒?4)我是否可以申请上级机关重新进行事故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