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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
该问题由 [匿名] 咨询于:2008-11-18 17:38:00 阅读: 次 【大字】 【小字】 〖返回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我上个月因事向单位请假6天,按照公司的规定扣除了相应的工资。最后开资时拿到手里的钱低于我们这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680元。请问在我请事假、病假后按规定扣除相应的工资后,拿到手里的钱是否还应该达到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谢谢



王律师回复:


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混淆。对于因患病而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视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职工本人也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但这和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职工如果没有向单位提供正常劳动,请事假或休病假,单位按其实际提供劳动的情况或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工资额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不能要求单位在自己病假期间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当然,对于病休期间的工资支付,单位也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金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就侵犯了职工合法权益。而酱醋厂发给吴某的病假工资264元恰恰是当地最低工资的80%,是符合国家这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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