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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劳动争议时效
该问题由 [匿名] 咨询于:2008-11-22 11:28:00 阅读: 次 【大字】 【小字】 〖返回
您好!王律师:我每天都上网看您的法律咨询热线,现在我有一个问题想请教王律师,
    1、我是从2003年1月开始上班的,一直到2008年4月份在家休产假,单位未给我缴纳任何保险,请问现在主张过时效了吗?
    2、产假工资未给我发,我可以主张吗?
    3、他刚开始让我体息六个朋,等我十月份上班去了,经理却说单位不需要人了,让我回家等上班消息,可现在也没通知我,我从侧面了解说把我裁掉了,请问产假工资我能主张吗?在哺乳期把我辞退了,我可以得到几个月的双倍工资,



王律师回复:


一、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各项社会保险;

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原来标准支付产假工资;

三、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除属于违法解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的赔偿数额了解详细情况后才能做判断,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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