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第一款
修改前: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修改后: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石家庄专利律师解读:此次修改专利法,增加了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规定,主要是强调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所享有的权利可以“依法处置”,在实践中可以通过事先约定、事后转让等多种形式,促进发明创造的实施运用。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在坚持职务发明创造“单位所有”的原则下,单位可以根据专利实施运用的实践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行使其依法处置权:一是对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单位可以依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事先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对其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即成为专利权人。二是在职务发明创造完成后,单位可以将其专利甲请权依法转让,转让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即成为专利权人。三是在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单位可以依法转让其专利权、包括转让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此次强调单位的“依法处置权”,主要是为了打消单位在依法处置职务发明创造权利上的顾虑,鼓励单位根据实践需要,充分利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约定、转让等方式积极地促进专利的实施运用,特别是让发明人和设计人可以通过事先约定、事后转让等方式获得专利权,更好地激发发明人和设计人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