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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是既保护作者的权益,也保护作品传播者的权益吗?

作者:本站小编
2021-11-04 10: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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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是既保护作者的权益,也保护作品传播者的权益吗?(第一条)


石家庄著作权律师提示 : 根据著作权法第一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同时也保护传播者因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

首先,是保护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是民族文化的承袭者,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他们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他们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是我们党和国家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执行知识分子政策的重要体现。对于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之间的关系,只有首先保护作者的权利,才能调动从事教育、文化、艺术、科学、技术和其他事业的广大知识分子的创作积极性,创造出更多更好的作品,从而使传播者有取之不尽的作品向公众传播,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同时,也只有保护作者的权利,才能繁荣文化和科学事业。为此,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专有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他人使用其作品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和支付报酬;他人侵犯其著作权,作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这些规定都利于切实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

从世界上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看,都是首先或突出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的。

其次,是保护传播者因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是作品的主要传播者,他们在作者和公众之间起到了不可缺少的桥梁作用,他们在传播作品时付出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从而使被传播的作品以一种新的方式表现出来,他们的创造性劳动也应受到鼓励,他们因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益也应给予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调动传播者的积极性,促进文化和科学的交流,使公众得以通过各种喜闻乐见的方式感知作者的作品,从中获取知识,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为此,著作权法规定了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传播者的权利是从作者的权利中派生的,传播者享有和行使权利,不得侵犯作者的权利。

传播者因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在许多国家被称为邻接权。《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录制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许多国家的规定,对邻接权的保护都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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