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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著作权保护的地域原则?

作者:本站小编
2021-11-05 09: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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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著作权保护的地域原则?(第二条)

石家庄著作权律师提示 著作权保护的地域原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所创作的作品首先出版地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原则。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作者为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只要其作品是在本同盟的一个成员国首次出版的,或同时在一个非同盟成员国和一个同盟成员国首次出版的,则作者应享有各成员国法律规定的为其本国国民提供著作权保护的同样权利,并且对其保护水平不应低于公约规定的最 低要求。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体现了地域原则:

一是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的第一次出版是在中国境内,如果外国人的作品已在中国境外出版过,只是在中国境内再次出版,这不能作为在中国境内首先出版的作品。如果外国人的作品第一次发表是在中国境内的,我国就是其作品的起源国,我国按照著作权法的标准保护其作品的著作权。由于《伯尔尼公约》要求,作者为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只要其作品是在本同盟的一个成员国“首次出版”,作为其享受国民保护标准的条件。因此,著作权法强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即该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的复制、发行第一次发生在我国境内。如一个日本人创作完成一首诗歌,在我国境内首次向公众诵读,只构成在我国境内首次发表。同样,如果该日本人创作完成诗歌后,曾多次在多个国家诵读,但第一次在我国境内将其作品复制、发行,这仍构成“首先在我国境内出版”,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二是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作者为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其作品是在本同盟的一个成员国首次出版的,或同时在一个非同盟成员国和一个同盟成员国首次出版的,则作者应享有各成员国法律规定的为其本国国民提供著作权保护的同样权利,并且对其保护水平不应低于公约规定的最 低要求。因此,著作权法的这一款规定了上述内容。需要指出的是,适用这一款规定有以下两个条件:(1) 作者是无国籍人、外国人。该外国人的所属国未同我国签订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议,也未同我国共同加入有关著作权的某个国际公约。(2) 该作者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或首次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同时出版。这里应当注意“同时出版”并不是要求在同一分或同一秒发生。《伯尔尼公约》对“同时出版”的界定是 : 一个作品在首次出版后三十天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内出版,则该作品应视为在这几个国家内同时出版。如一个非成员国作者,于2001年 10月1 日将其作品首次在成员国法国出版,或者该作者于2001 年 10 月1 日将其作品首次在本国出版,同年10月15 日又在法国出版,则视为在法国和该国同时出版。在这些情况下,虽然该国未与我国签订任何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议,也未同我国共同加入著作权的国际公约,但是,我国和法国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因此,著作权法也对该国作者的作品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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