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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作品创作与抄袭?

作者:石宏
2021-11-08 10: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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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作品创作与抄袭?(第三条)

石家庄著作权律师提示 : 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已有。有的抄袭是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有的抄袭是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分改头换面窃为己有,比如将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中的情节,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创作与抄袭总体上是对立的,一个合法,一个非法。作品创作手法的多样性,可能会导致在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上遇到困难,有时需要与抄袭作出区分。在区分作品创作与抄袭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在作品中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否属于抄袭。这里有一个划分的杠杠,即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规定,这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不能算抄袭。这里的关键是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能适当引用,如果自己的作品基本上或者大部分是从他人的作品中拿来的,就应当认定为抄袭。二、是雷同作品能否认定为抄袭。这涉及著作权法的独创性应当有别于专利法的新颖性的问题。专利法的新颖性具有前所未有性和强烈的排他性,著作权法的独创性不具备这一点,只要作品是自己创作的,就具有独创性,并且不排斥他人再创作同样的作品。对雷同的作品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雷同不一定是抄袭,比如两位摄影者先后在同一角度拍摄泰山日出,拍摄的照片会有许多雷同之处,但两位摄影者对摄影作品都是独自创作的,互相之间并不存在抄袭,这样的雷同就不能说是抄袭。至于有些人将别人的作品稍加改头换面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这种雷同应当认定为抄袭。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学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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