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智力成果如何认定为作品?(第三条)
石家庄著作权律师提示 : 随着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尤其是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实践中有可能出现其他的作品类型,而法律的稳定性决定了著作权法可能难以列举所有的符合作品特征的智力成果,难免挂一漏万。为了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可以认定为作品,这一兜底性规定为实践中新出现的作品类型的保护留出了空间。实践中,其他智力成果如何认定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需要考虑以下几点:第一,需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定义进行综合考量和判断,应当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特征,即必须具有独创性,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创作,必须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第二,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类型总体上是比较完备的,基本上能够涵盖实践中作品的全部类型。对实践中出现的新型智力成果,应当首先判断该智力成果能否纳入著作权法第三条已经明确列举出的作品类型,只有当这些作品类型难以涵盖该智力成果时,再考虑适用兜底性规定进行判断。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学习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