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守法和公共利益原则?(第四条)
石家庄著作权律师提示 :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作品创作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著作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民事权利。因此,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也应当遵守这一原则。著作权法第四条中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一、是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还包括其他部门法。由于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意思自治,民法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干预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民法的大多数规范都是任意性规范。对于任意性规范,民事主体可以结合自身的利益需要,决定是否纳入自己的意思自治范围。但是,任何人的自由并非毫无限制,民法同样需要维护社会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需要维护国家的基本价值追求,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而制定的,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是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由于民事活动复杂多样,法律不可能预见所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在守法原则外,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原则实现对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必要限制,实现民事主体的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本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学习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