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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第二十四条)

作者:石宏
2022-01-13 14:01:36


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第二十四条)


石家庄著作权律师提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新闻是人们了解国家大事、世界大事的重要途径,为了全面报道发生在国内外的时事新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可避免地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节目几乎每天都要广播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工人日报、解放军报等报纸刊登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新闻内容;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为报道我国申办奥运会成功的消息,引用张艺谋摄制的申奥宣传片中的几个景头等。本次著作权法修改,将原著作权法的“时事新闻”修改为“新闻”,是为了与著作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时事性文章”相区分。为报道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如不构成侵权需要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引用作品的目的是为了报道新闻;第二,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第三,引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作品出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为报道新闻而不可避免地引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学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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