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制度应注意什么?(第二十五条)
石家庄著作权律师提示: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制度在适用时应注意:第一,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中所提到的教科书是指课堂教学所用的正式教材,而不应当包含教学参考书、辅导丛书、辅导材料等。第二,不经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第三,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用于教科书,须符合法律确定的量的要求如作品的“片段”“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第四,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当然,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是指以适当方式指明,确因作品作者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指明的,未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不应认为构成侵权,具体情形应根据个案具体把握。第五,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编写出版教科书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六,本条法定许可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学习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