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乔丹案
法制网: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将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8日上午,人民法院将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这场持续4年之久的商标权“拉锯战”将迎来怎样结果,引发外界高度关注。
乔丹公司前身是“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于2000年正式更名为“乔丹体育”。
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
后经多次裁定、判决,也受到了大众的关注,现在,人民法院表示,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等情况,均不足以使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故认定乔丹公司的三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石家庄商标律师讲解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商标权是商标专y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壹条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①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③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④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