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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导读

实务|应当更全面的了解“可信时间戳”

作者:张晓汉
2022-05-30 16:52:10

一、可信时间戳是什么

可信时间戳是由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电子凭证,主要用于电子文件防篡改和防事后抵赖,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

二、可信时间戳取证的证据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因此,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三、可信时间戳取证各参与方应注意的事项

时间戳平台:要尽可能提供规范的官方取证流程,要求申请人严格按照相关指引进行各项取证操作,以保证电子数据取证的证据效力。同时,电子证据取证工具的提供方应针对不同的取证新场景,提供类型化的操作指引及教程,并定期进行更新,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申请人:在使用可信时间戳等电子取证工具进行取证时,不仅要注意符合操作指引中要求的取证步骤要求,还需根据具体取证目的设计合理的取证流程和选择合适的取证方式,用以证明取证过程和还原事实真相,避免证据存疑、进而导致无法认定待证事实的情况。

被诉方:如认为侵权行为不存在,除了表示否认侵权事实外,还应当积极提供反证进行有效的反驳。

四、可信时间戳证据做为证据提交时法院重点审查的方面

1.对用可信时间戳取证的证据形式进行审查,时间戳证书、证据材料提交是否完整、证据核验是否通过等;

2.对可信时间戳取证过程进行审查。在此需要审查证据获取过程是否存在虚拟、伪造可能性,重点审查网络真实性及证据的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此外,还需要审查证据获取手段是否合法。

3.对时间戳取证证据本身内容进行审查。当可信时间戳取证证据作为侵权证据时,需要审查侵权页面的完整性,如是否显示侵权网站网址、侵权主体等重要信息。

五、目前使用可信时间戳取证可能存在的风险

案例:原告经过合法授权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21年6月6日,原告申请了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固化保全,全程使用可信时间戳取证APP进行录屏取证,并当庭通过验证。录屏内容显示在被告运营小程序中涉案作品可直接、完整播放,小程序基本信息显示更新时间为2周前,且未显示引用插件信息。被告辩称,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并未侵害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在6月取证的证据显示小程序更新时间为“两周前”,与被告最后一次于4月更新小程序的实际情况不符。原告使用的可信时间戳取证APP并不能检测手机是否纯净,亦不能检测原告取证的“微信”是否为腾讯官方版本,而非官方版本“微信”存在信息被篡改的可能性。

法院认为,可信时间戳证书及相关取证录屏,可以证明原告在可信时间戳证书显示时间点进行了录屏内容显示的相关操作,且通过该操作获取的内容未被篡改。但可信时间戳对于取证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并非当然具有证明效力,这一待证事项是否能够被可信时间戳固化,有赖于取证主体对具体的取证流程及操作的设计和选择。本案中,原告进行微信小程序的固化取证操作时,在可以采取在应用市场重新下载软件,重新登录微信账号、查看应用内相关功能、微信版本信息等诸多操作辅助验证微信版本来源的可靠性的情况下,其取证过程仅为打开桌面微信后直接搜索涉案小程序,并未通过任何步骤检验该“微信”是否为腾讯官方版本。在网络中确实存在多种与腾讯官方微信布局相似、功能类似且数据可篡改的非官方微信应用程序的情况下,综合考虑电子数据可复制、易篡改的特殊属性,结合本案查明的涉案小程序实际更新时间与取证视频显示情况不一致等相关事实,法院认为,原告取证的电子证据中的微信应用软件版本来源不清,电子数据可靠性存疑。

针对电子数据具有易篡改,易复制的特征。若侵权行为发生于某软件内,建议保全从官方途径搜索软件、下载软件、安装软件、使用软件的完整过程,否则软件来源不明,即使证据形式有效,由于证据内容的来源无法证实,也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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