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判断元素中价值取向基础
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权益与消费者权益,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三要素,但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理论中,三者不是必须同时并列具备的充分必要元素。三种元素可能一致,也可能相互错落甚至冲突,在冲突时需要加以衡量斟酌。在三种利益相互冲突时,需要回归到价值取向上进行判断和取舍。价值取向是裁决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标准的根基。价值取向需要落实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元素和利益平衡之中。尤其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应当有利于实现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判断良好竞争秩序的根本标准是其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优位价值取向。优位价值取向在判断元素和利益平衡中具有根本性。
反不正当竞争之不被扭曲的市场秩序
市场竞争秩序首先是一种有效运行和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不是简单地保护竞争者,而是保护市场机制或者竞争机制,首先是维护市场竞争的自我调节机制,使正常的市场调节机制不被扭曲。维护正常的或者不被扭曲的市场竞争秩序,既不是简单地保护经营者,也不是简单地维护消费者,而是对于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保护与不受扭曲的竞争进行综合考量。
保护竞争而不是保护竞争者之一
任何竞争者不能因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就希望通过诉诸法律的方式来实现对竞争敌手进行制裁。法律作为保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规范,应当从保护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的宏观角度着眼,给予市场充分竞争的同时,在必要的时候适当对市场进行一定的指引。换言之,法律只是辅助市场调节的工具,真正发挥规范市场运行、促进经济发展作用的仍然是市场自我的调控能力。这也正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民事侵权行为最为重要的区别之所在。
保护竞争而不是保护竞争者之二
保护竞争而不是保护竞争者,是与竞争性损害的界定和认识直接相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独特的损害观念。竞争带来的损害并不必然导致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换言之,竞争本就是损人利己的,有竞争就会有损害,所谓的互利共赢在多数情况下其实是很少见的。因此,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之间通过竞争行为而侵害对方的利益,并不必然具有不当性。
反不正当竞争之静态竞争与动态竞争
静态竞争观总体上不太符合自由和效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价值取向,所谓的公平也是保护静态利益基础上的公平。动态竞争观总体上更为符合自由和效率的价值取向,其公平是建立在动态的市场机制之上,更多是发挥市场竞争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