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7701090808(京) / 13831180212(冀)

石家庄专利律师

王现辉律师

石家庄商标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首 页 > 新闻中心 > 实务研究

实务研究

实务 | 这篇文章把方法专利讲清楚了

作者:王现辉
2023-03-21 10:12:15
方法专利相对于产品专利而言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对于产品专利来讲,市场上如果存在被诉侵权产品,权利人通过证据保全的方式获得相应证据后,可以及时维权,而方法专利不同,被诉侵权方的工艺步骤,不到生产现场根本无法了解,取证相较于产品专利来讲,要困难的多。为此,为了更好的维护方法专利权利的权利,《专利法》设立多个条款对此进行规定,例如,《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上述规定当中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方法专利延及产品”,即方法专利不仅保护方法专利当中的工艺步骤,也“保护”由此工艺步骤生产出来的产品。

根据方法专利生产出来的产品,又区分为新产品和旧产品。对于新产品来讲,《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即如果权利人可以证明依据方法专利生产出来的产品为新产品的,且被诉侵权方生产出来的产品与依据方法专利生产的产品相同,则被诉侵权方需举证其使用的工艺步骤与专利方法不同,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对于新产品的举证责任,权利人应引起足够重视。有一种观点认为,方法专利经授权后,已经经过实质审查,必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即方法是新的,则产品必然也是新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方法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不意味着产品本身当然是“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从反面给出了新产品的定义,即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产品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新产品。
为了证明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是新产品,权利人可以提供科技查新检索机构出具的相关查新报告,在所述报告能完整反映专利方法生产产品的技术特征时,一般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对于旧产品的,举证责任一般不发生转移。不过,随着知识产权举证规则对于权利人要求逐渐降低,如果权利人尽到了一定的举证责任,则可以发生举证责任转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的,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一)被告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二)被告制造的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三)原告为证明被告使用了专利方法尽到合理努力。原告完成前款举证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总之,对于方法专利而言,如果可以证实是新产品,则可以发生举证责任转移,如果是旧产品,则需要尽到初步举证责任后,举证责任也可以发生转移,从司法保护整体趋势来讲,对于方法专利权利人来讲,保护是越来越有利的。


标签

近期浏览:

图片动态

相关新闻

Copyright © 2007-2022 www.wangxianhui.com All Rights Reserved.王现辉律师网版权所有.

石家庄知识产权律师│石家庄专利律师│石家庄商标律师│石家庄著作权律师│预约:0311-85690909 冀ICP备07005172号-6

主要从事于知识产权律师,专利律师,商标律师, 欢迎来电咨询!
技术支持:今傲科技

石家庄专利律师

扫一扫关注泽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