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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

职务作品的起诉主体

作者:杨柏勇
2023-03-22 09:37:55

根据2020年《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职务作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一般职务作品,即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另一种情形是特殊职务作品,即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2020年《著作权法》第18条在2010年《著作权法》第16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一是将原条款的“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与《民法典》的措辞保持一致,在法律用语上更加严谨;二是将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著作权的“特殊职务作品”的情况由2项扩充至3项:(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报社、期刊社、通信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归作者享有,无论一般职务作品还是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均有权针对他人侵害职务作品署名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并非针对侵害职务作品署名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的适格主体。

除侵害署名权外,其他侵害著作权行为的起诉主体可区分以下不同情形:一是作品属于特殊职务作品的,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二是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的,他人未经单位许可,在该职务作品完成2年内,以与作者所在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的,作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均可以单独起诉。三是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的,他人未经作者许可,以与作者所在单位不同的方式使用作品的,作者可以单独起诉,所在单位可以根据与作者的约定行使诉权。四是一般职务作品完成2年后发生的侵权行为,由作者单独起诉。

实践中,根据在案证据难以查清涉案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的,可以综合在案证据情况,根据证据优势原则确定起诉的主体。对于不规范署名,或者作者署名非真名的,如果能够将该署名与真实主体建立对应关系,权利主体身份可以确定的,应将其作为原告。

来源:杨柏勇主编《著作权法原理解读与审判实务》,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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