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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员工能否约定离职后一年内的专利权归个人所有

作者:王现辉
2023-04-09 17:44:18

《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什么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有明确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该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关于“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以及“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发明创造”不难理解,而对于第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将一段时间规定为1年,既然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因此,对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离开原单位1年后作出的发明创造,即使与其在原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交付的任务有关,也不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可见,对于1年后的发明创造,员工与单位并没有约定的空间。

问题在于,对于1年内的发明创造,员工(发明人)能否在入职时或者在离职时,约定离职1年内的专利权归个人所有呢?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解读。

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3款规定可知,法律允许发明人、设计人与所在单位通过订立合同约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只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律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不过,按照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3款的字面含义,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应当限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不适用于本第3款的规定。

《民法典》第847条规定:“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规定:“民法典第847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

(一)履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上述司法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并没有区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也就是说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来,而不论其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即便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交付的工作任务,只要有约定,就按约定来。

真是这么理解吗?

最高人民法院郃中林法官在其《<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对此进行了详细解释。

该文表示,对涉及职务发明创造的技术成果权益的界定,《解释》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当事人约定优先。《解释》依据合同法体现的合同自由原则, 在第2条第2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对于雇主与雇员就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完成的技术成果约定权利归属条款的效力,实践中一直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该条第3款规定允许当事人对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约定,未规定是否允许当事人对执行本单位任务作出约定,专利法未明确允许就是禁止作出这种约定。另一种观点认为,雇主与雇员对技术成果权益的约定只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专利法第6条属于针对私权所作的私法性法律规范而不涉及行政管理的公法性内容,根据私法中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的法律调整规则和私权自治原则,不能将该条立法本意理解为禁止对执行本单位任务作出约定。

《解释》的这一规定澄清了有关认识。也就是说,雇主与雇员不管以何种形式约定技术成果的权益,只要该约定本身不能依据民法典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或可变更,法院都应当从其约定判定权利归属。即使是职务技术成果,只要当事人有效约定权属归完成人,法院就应当尊重。

可见,员工与单位对于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的发明创造可以作出约定。当然,员工对此可以约定的前提是经单位同意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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