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权利人同时与多个被许可人签订独占使用许可协议的情况
商标权人与多个被许可人在同一时期均签订独占许可使用合同,许可的期间,地域范围均有重叠,并且合同均未备案、被许可人均不知晓存在多个许可合同并存的情况。关于合同的效力,当然仍应认定合同均有效,但商标使用权的归属规则应有不同。关键在于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已明确规定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规定,既然多个许可合同均未经备案,且各被许可人均为善意第三人,那么其合同效力并无强弱之别,即使合同签订时间有先后之分亦无影响。如果简单根据处分理论将商标独占使用权判归最先签订合同的被许可人,显然违背此条文的精神,可行的办法是认定所有被许可人皆享有商标使用权,在此情形中,所谓的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实际上不过是普通使用许可合同而已。可以认为,此时合同的“名”与“实”存在相互背离,虽然签订的是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但商标权人实际处分的却是商标普通许可使用权,而被许可人的救济途径应当是违约之诉。实际上,类似的多重独占许可的问题,在著作权专利权的使用许可交易中同样存在,治本之法是将备案作为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果立法明文规定实现备案机关的一元化、不备案则合同不生效,那么类似的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二、商标权利人先后与多个被许可人签订独占使用许可协议的情况
商标权人对外签订多项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各合同一般均为有效。在后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之相对人知悉在先许可合同存在的,即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在先合同关系之独占使用被许可人依据商标权人之处分已获得商标独占使用权,可以对抗在后之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关系。因商标权人实际上并未履行在后合同之义务,在后合同之相对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引申之,如多项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均未备案、在后之被许可方均为善意,则各被许可方均可获商标之普通许可使用权。
内容摘自《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通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徐卓斌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