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度王现辉律师知识产权团队十大典型案例新鲜出炉。本次评选的十大典型案例是王现辉律师团队从2018年度办结的数十件案件中精心筛选而出,涵盖了商标权、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犯罪等实务难点及热点问题,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亮点,比如商标侵权类案件中,一件明晰了监控软件监测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数据作为认定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一件表述了注册商标的已经成为行业中某项技术的统称,并不能被权利人所独占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比如在专利权领域,成功代理一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提示相关单位在收到侵权警告函后及时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维权的重要性。
2018年度王现辉律师团队还经办了其他诸多典型案件,比如于四季与大城县利德防腐保温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该案在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王现辉律师团队代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人民法院对“技术特征”划分问题及“等同特征”的认定再次进行明确,并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电信某分公司与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承办律师认为电信公司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网络服务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侵犯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故意或过失,对涉案节目的播放并无过错,该案中涉及作品的认定、著作权具体权项的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认定及社会公开利益考量等多因素。另外,团队还代理了多起授权确权类案件,其中天津华联新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行政纠纷一案,该案对《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35类服务推销(替他人)的认定等给团队诸多启示。
团队还经办了其他诸多民事侵权、商标及专利授权、确权类纠纷案件,因“十大”篇幅要求,诸多案件不再一一展现。
借此机会,我们对向王现辉律师团队推荐业务或合办业务的律所同事、律师同行以及协同办案的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诚挚感谢!
以下为十大典型案例正文:
1、曹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刑初418号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关注要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侵犯中石化“氨肟化”专用技术,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1.7亿元,并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辩护人从商业秘密构成及重大损失认定等多方面进行无罪辩护,最终被告人在被羁押2年多时间后,被一审法院取保候审,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缓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审理定罪量刑的证据应当确实充分,且案件认定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对于中石化氨肟化技术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以及中石化涉案损失数额是否在50万元以上的认定均存在一定疑点,尚不能满足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主要证据是鉴定报告的相关鉴定结论,该鉴定报告未明确具体的“秘密点”而是认定整体文档包含“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鉴定报告的结论不客观、不真实。另外,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案的“内蒙庆华”虽获取了技术人员及相关核心技术,但尚处于设计施工阶段,尚未投产,而价值评估报告做出的结论不能全面真实、客观反映出该损失与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证据不充分。即已经明确排除了鉴定报告数额作为证据使用,但又同时认定“应综合考虑各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所获利益同时结合该评估意见认定损失后果。”一审法院将被告人所获劳动报酬利益作为认定损失结果的依据是错误的。实际上,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石炼化的涉案损失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商业秘密犯罪50万元以上的入罪标准,理应判决被告人无罪。
辩护人:王现辉
2、邢台创动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初词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邢台创动商贸有限公司
承办律师:王现辉、聂丽敏
被告:广州初词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荔湾区乐奔体育用品店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一审: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2697号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终4582号
关注要点:电商平台监控软件监测被诉侵权商品的销量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一些电商平台采取按月统计销量,对于整体的销量并不显示,本案权利人通过“生意参谋”软件,监控被诉侵权商品的持续数月的整体销量,最终法院在酌定时予以参考,对于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提高起到了一定作用。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并做出70万赔偿数额。
3、薛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号: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6刑初第100号
公诉机关: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检察院
关注要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少荣销售大量假冒长城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造成损失341240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HAVAL”标识的车辆灯、“长城”图形和“HAVAL”的车灯、标牌、哈弗H6副驾驶员安全气囊总成均不应计算在货值金额内的辩护意见。但对于被告人储存的商品上的标识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不相同的辩护意见,法院并未具体分析回应。最终法院以“住多久、判多久”的原则,判决被告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处于多种因素考量后并未提起上诉。
辩护人:王现辉
4、闫国飞与莱阳市大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原告:莱阳市大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宝电器)
被告:闫国飞
承办律师:王现辉、聂丽敏
裁判部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1053号
案件结果:撤诉
关注要点:权利人在起诉前应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并将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商品进行初步比对。本案中,原告在当庭比对时,发现被诉侵权产品有一部件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律师提示权利人在起诉前进行初步比对是前提。
5、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与武保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案号】
一审: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7民初22号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1518号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武保安
承办律师:王现辉
【关注要点】:冠中公司后来虽将“高次团粒”注册为第4453471号商标并进行了宣传使用,使得该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不能改变我国建设行业中已存在将“高次团粒”用以指代一种坡面植被恢复技术的事实。故,武保安关于其被诉“高次团粒”用于旨在描述喷播机的用途和性能,符合客观实际,这种使用行为并非是指示武保安提供的服务来源于冠中公司或与冠中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商标性使用行为,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武保安亦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律师提示,如果注册商标已经成为行业中某项技术的统称,则该文字并不能被权利人所独占使用,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6、于四季与大城县利德防腐保温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原告:于四季
承办律师:王现辉
被告:大城县利德防腐保温设备有限公司
一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初77号
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终511号
再审:人民法院(2017)民申5061号
再审:一、二法院均认定“原告认为构成相同或等同的比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应予驳回。”院裁定认为二审法院在认为两者“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的情况下,却以被诉侵权产品缺少通透开槽及开槽中设置的导向架等部件即认定不构成等同,有所不当。二审法院应当在查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判定利德公司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如认定侵权成立,应依法确定民事责任。高院裁定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关注要点: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对于技术特征的划分,应以实现某一相对独立功能和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作为一项技术特征予以认定,而不能简单地以产品部件进行划分。
7、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案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2112号
案件结果:撤诉。
原告: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办律师:王现辉
关注要点:在认定一项专利是否构成涉案专利抵触申请时,应当将该专利的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进行比较。如果该专利的申请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授权公告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则该专利可以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
8、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昱昇建设有限公司、武保安、保定森力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1482号
原告: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保定森力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余略)
承办律师:王现辉
关注要点:权利人在举证时,应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本案中,原告在工地上进行公证证据保全,被告否认时,无法证实设备为被告所有,且原告公证视频有多处部件无法显示,无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驳回原告诉求。
9、张昭、石家庄水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孙占敏、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
原告:张昭
原告:石家庄水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承办律师:王现辉 聂丽敏
被告:孙占敏
被告: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案号: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初573号
关注要点:在收到权利人发送的警告函后,应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分析,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在未进行详细分析之前的“对抗”行为或者“妥协”行为均存在风险,在此基础上针对权利人的警告干扰市场竞争的,应及时根据规定作出回应,在权利人未及时撤回警告或者提起诉讼后,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确定不侵权并要求权利人支付维权相应的合理开支,在市场竞争行为中赢得主动。本案中,原告及时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法院判决原告制造、销售使用小便器防反味装置产品的行为不侵犯被告孙占敏“一种小便器防反味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
10、“周黑鸭”打假案
案情简介
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系一家生产、销售熟食类产品的企业,“周黑鸭”食品在国内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该公司与王现辉律师团队达成合作意向,王现辉律师团队对河北市场进行调查时发现,多家主体在其经营的熟食店装潢上,包括门面及食品包装袋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原告所有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进行非法牟利。王现辉律师团队针对上述行为积极及时调查取证,通过多渠道助力公司净化市场。
关注要点:王现辉律师团队与企业在相关区域进行维权战略合作,净化市场并得到单位认可。
承办律师:王现辉、聂丽敏、赵欣梅、杨志昆、李洪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