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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新作|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与实务评析》新书,迎“4·26”世界知识产权日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2022-04-24 14:28:32
衡水新作|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与实务评析》新书,迎“4·26”世界知识产权日


  内容简介


本书是泽知®知识产权团队在团队成立7周年之际推出的知识产权系列专业读物之一,系团队律师根据多年处理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实践经验编撰而成。全书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角度出发,对近年来团队律师办理及研讨的各类知识产权争议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书中案例类型较多且具有一定代表性,分析深入透彻,对知识产权法律实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对于大成律师事务所泽知知识产权团队来说,2022年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年份,系团队发展“3+3+3”战略实施的关键之年。自2015年团队设立至今,转眼已经7年,7年来,团队从原来的“律师带助理”模式发展到如今的“团队化协同作业”模式,成员也由最初的3名发展到现在的10名。最近3年,根据知识产权业务的需求及复杂性,团队又引进多位商标代理人、专利代理师、专利工程师等专业人士,严格来说,现在团队已经突破原有的单一组成模式,形成了“知识产权一站式法律服务团队”。

对于立志投身于知识产权事业的青年律师,我常督促他们要坚持走“技工贸”路线,尤其在二线城市更应如此,要对标一线城市的业务水准,多学习、多挖掘、多宣传、多思考,走“专业化+行业化”的律师之路。因为我们深知,这片热土从来不缺乏优质的企业,而是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队伍。为此,团队设立之初,便贯彻“业务水准对标北上广,服务领域立足冀中南,持续深耕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理念。多年来,泽知团队凭着对知识产权事业的热爱,始终保持初心,踔厉风发,笃行不怠,承办的案件无论在广度、难度还是深度上均有大幅的提升。

作为团队带头人,我深知及时总结是有效掌握知识和提升服务质量的最 佳路径。初始,团队便制定了案例评析制度,即经办人要通过第一视角及时撰写案例分析,重点突出案件中的成败得失,将经办的典型案例形成心得体会,以分享给更多的知识产权从业者。多年来,团队经办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案件,多起案例被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多地法院评选为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本书是在2022年团队成立7周年之际推出的知识产权系列专业读物的首本图书,是团队律师立足于知识产权实务,从专利权侵权纠纷、商标权侵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多个知识产权领域选取的经典案例。全书以精练的语言集中展示了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办案思路及心得体会,分析深入透彻,对知识产权法律实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可以作为一般读者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启蒙读本,也可以作为企业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的入门读物及参考用书

我想到了著名法官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力,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案例就是法律的经验体现。本书作为一本案例分析书,就是要通过具体的案例把枯燥甚至难以理解的法律文本变得鲜活、有温度。案例如同一部电影,希望读者在阅读本书时,能够触摸到“电影”中的情节,在个别案例中产生触动,并从中得到一点点启发。对于编者来说,那将是很开心的事情。

由于编者水平所限,本书定存在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目录

第一部分 专利部分

技术特征的正确划分与等同特征的认定

——于某与某德防腐保温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授权公告日前后的销售行为

——赵某某、于某某与吴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抵触申请的实体认定并非抵触申请抗辩成立的前提

——A公司与B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或是解决侵权与否不确定状态的选择路径

——石家庄某盼节能科技公司、张某与孙某敏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适用“使用公开抗辩”成立的必要条件

——石家庄某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滋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对合法来源抗辩的认识和理解

——石家庄某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与王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要件

——某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馆陶县某龙水暖安装维修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统筹协调具有重复诉讼因素的多起关联案件予以集中管辖的适用

——仪征市某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张某武、A公司、B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系列案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嘉兴某虎车业有限公司与河北某福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第二部分 商标部分

“商标性使用”是认定侵权的前提

——青岛某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某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生意参谋”助力赔偿数额

——邢台某动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某词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某宝网络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某奔体育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被诉侵权产品无生产日期时如何确定生产时间的举证分配探讨

——岳某诉康某某、河北某川钓具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批量维权案件的操作思路浅谈

——湖北某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高某良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沈阳市沈河区某盛某派电器经销处、某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扣押的被告财务账簿的重要作用

——上海赖某服饰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意制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薛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主观上“不知道”系合法来源抗辩的必要条件

——广州某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董某强、聊城市某能精细化工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被诉侵权人的侵权规模及侵权的主观恶意程度如何证明

——罗某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王某(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商标侵权人主观恶意的认定及思考

——石家庄某某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与李某胜、王某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第三部分 著作权部分

可以不经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属侵权行为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石家庄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案

有证据证明实际著作权人的情况下,可以推翻署名行为的效力

——北京完美建信影视文化公司诉南官市广播电视台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关于“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的思考

——河北广播电视台诉河北顶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权利人不能证实软件形成时间早于被诉侵权软件应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诺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第四部分 不正当竞争及其他

保密措施应明确具体

——玉田县某公司与唐山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商业秘密重大损失的认定与后果

——曹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

以盗窃方式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构成侵权

——某泰压缩机(北京)有限公司等诉窦某虎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未有证据证明直接侵权,不能排除“反向工程”的合理抗辩

——石家庄开发区某泵泵业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网页被抄袭的维权路径

——河北中某通拍卖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某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使用知名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唐山市某斗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某斗路桥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冷静期”条款的法律适用

——刘某某与北京某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由的确定与选择对判决结果的重要性

——河北某标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航百慕新材料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恶意攀附他人知名自媒体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廊坊市摩某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固安某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试读 

01

案情简介

玉田县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其法定代表人曾于1990年至2005年在唐山某公司工作(负责该公司在山东、河南地区的销售工作),并在准备辞职期间着手创办了玉田县某公司。而后,其辞职到该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其辞职后,有部分技术人员跳槽至玉田某公司。因玉田县某公司拥有较为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灵活的销售策略,在其成立后对唐山某公司市场产生了较大的冲击。为了遏制玉田某公司的发展,唐山某公司于2011年以玉田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侵害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玉田某公司对公账号。虽然唐山某公司仅提交了技术操作流程图纸、没有签字的规章制度及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载体的证据,但一审法院还是对商业秘密进行了认定,并判决玉田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赔偿唐山某公司经济损失80余万元。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再审驳回再审申请。


02

案例评析


(一)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如何把握涉案技术或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a 中对“商业秘密”的描述包括,“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对此分别予以了详细阐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技术信息,需要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对于所涉技术信息是否属于技术秘密进行秘密性鉴定。专业技术特征不能通过简单的比对得出是否相同或相似的结论,必须通过专业技术鉴定,而该鉴定结论是证明权利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关键证据。


(二)关于是否采取保密措施


无论是侵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都要求权利人对其所要求的相关商业秘密进行了保密措施,但是在实践中总体上说企业的保密措施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疏漏,而这些疏漏往往会产生扭转乾坤的效果,即使认定所涉技术或者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被诉侵权人所有技术或经营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具有同一性,但仅仅因为无法证明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就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常见的有:


(1)并未规定保密措施或者虽然制定的保密措施并未施行,如此并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当然不构成商业秘密。


(2)将竞业限制条款认为是保密条款,我国立法允许约定竞业限制,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可受保护的利益。但是,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是限制特定的人从事竞争业务,后者则是要求保守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依法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约定因此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即通过限制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从事竞争业务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劳动者泄露、使用其商业秘密。但是,相关信息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必须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要件,包括采取了保密措施,而并不是单纯约定竞业限制就可以实现的。对于单纯的竞业限制约定,即便其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商业秘密,但由于该约定并没有明确用人单位保密的主观愿望和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因而不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保密措施。


(3)保密措施空泛笼统。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企业往往会以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员工应该保守公司的一切商业机密”,而未明确保密的具体内容及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判断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一般性保密条款或者保密要求中的“商业秘密”,也不足以认定员工已经通过保密措施知悉了企业希望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从而无法认定员工对其在工作中所掌握的相关信息使用的主观恶意,故单凭此类原则性规定并不足以认定企业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如果单纯在有关资料上标明“保密”字样或者在资料室门口写有“闲杂人等,禁止入内”,而任何人无任何障碍即可进入,不应认定为企业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03

心得体会


本案涵盖了商业秘密案件中技术和经营信息的认定标准及保密措施,属于较为专业的知识产权问题,本案唐山某公司在起诉时只是单纯地认为玉田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我单位工作、有部分员工跳槽至该单位工作,两者的主营产品相同,就主观认定为侵犯其商业秘密,甚至将产品说明书主张成商业秘密的载体,最终导致其主张的技术和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无法举证,是否采取保密措施无法自圆其说,是否侵害其技术无法举证的败诉结果。并且盲目查封玉田某公司的对公账户,在该案唐山某公司败诉后,玉田某公司随即向法院起诉主张唐山某公司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诉讼尤其是商业秘密诉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是企业自我保护和对外竞争的撒手锏,但在启动之前必须全面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收集完整的证据,否则只会导致“偷鸡不成蚀把米”的结果。

(以上摘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与实务评析》第四篇“不正当竞争与其他”)


来源:中国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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