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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添加于:2008-6-9 阅读:次 【大字】 【小字】 〖返回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冀劳社办[2008]24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来不少部门和单位来函来电,请示关于经劳动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后的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新的养老费补缴办法未明确前,凡经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补缴当事人养老保险费的,省以及各市(区)、县(市)社会保险机构以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为依据,予以办理补缴手续。

二○○八年二月四日     
 

     评论:此文件的颁布实施,对于劳动者的养老保险的补缴问题提供一政策依据,在以往的案件代理过程中,往往是劳动者赢了官司,却无法真正的得到实惠,因为政策不明导致的社会保险部门没有执行的依据,即使有法院的生效判决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社会保险部门也无法为劳动者办理补缴手续,对于法院的执行部门来说,因为社会保险有其特殊性,即不能将此款直接给予劳动者个人,又因为判决或裁决的结果是确定的行为,即判决或裁决由用人单位缴纳或补缴保险。是一种行为的执行,当执行时社保部门又因为没有政策导致执行没有结果。严重的损害的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此文件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对于上述因部门之间不协调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画上了句号。相认今后针对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而裁决予以补缴的各项措施会相继出台。从大的角度讲对于劳动者老有所养,对于构建社会的和谐,起到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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