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咨询律师,石家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石家庄专业律师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刑事案件    知识产权   公司事务
石家庄劳动咨询律师,王现辉律师
  高级搜索 >>>
 
手 机:138 3118 0212
电 话:0311-83059809
邮 箱:lawyerwxh@163.com
地 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86号
    金城商务楼312室
邮 编:050081
  王律师是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团队主要成员,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的知识产权案件,为法律顾问单位如何保护和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献言献策,熟悉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细节和工作方式,拥有丰富的诉讼和实践经验。知识产权是王律师研究和发展的最主要方向性领域。
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添加于:2008-6-11 阅读:次 【大字】 【小字】 〖返回

浙江省版权局:
  你局10月26日《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问题的请示》收悉。
  就如何认定损害公共利益这一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均有可能侵犯公共利益。就一般原则而言,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经济秩序就是损害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在“2002年WTO过渡性审议”中,国家版权局也曾明确答复“构成不正当竞争,危害经济秩序的行为即可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此答复得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
  如商业性卡拉OK经营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特别是在著作权人要求其履行合法义务的情况下,仍然置之不理,主观故意明显,应属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我局认为该行为应属一种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

 


上一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酷艺网络 -  河北劳动律师网 - 更多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 网站动态 - 经典案例 - 常用法规 - 法律图库 - 事务所介绍 - 诉讼费计算 - 站内搜索 - 法规查询 - 友情链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咨询
声明:网站使用图片、文章除原创外均来源于网络,用于非盈利目的,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之,我们将立即撤换
网站设计、版面风格及原创图片、文章 王现辉律师工作网站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许可禁止转载!
王现辉律师工作网站 版权所有 冀ICP备07005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