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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是王律师最主要的业务领域之一,也是最精通的业务领域之一。自执业以来分别代理劳资双方办理过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对目前劳资纠纷案件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和实践经验。王律师现在为河北省劳动仲裁学会会员,具有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资格。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同时,王律师还积极的参加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河北省劳动仲裁学会组织的多次培训,了解立法背景,学习掌握疑难案件的处理方式方法,使用人单位在合法的用工环境下避免劳资纠纷。使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应如何履行?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添加于:2008-6-15 阅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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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
劳动合同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时开始计算。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
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
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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