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马某,系木制品公司职工。1997年5月,公司通知马某,因公司停产,让马某回家待岗。此后,马某多次找到公司,要求为其安排工作,发放生活费,但都被推托,致使马某一直没有正式工作和固定收入,生活陷入困境。马某觉得生活无望找到市总工会求助。职工法律援助团指派援助团团员、陈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接受指派后,经调查得知,马某所在的公司没有和马某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公司因未参加年检注册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该公司已经不存在了!那么马某向谁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呢?陈律师经进一步调查获悉,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自己未清算,而作为投资人的某粮油贸易公司也没有组织清算。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资人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时间跨度较长,陈律师经过多方查寻,取得了尚未丧失仲裁时效和明确被诉人的证据后,协助马某将该粮油贸易公司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该粮油贸易公司在其投资成立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组织清算,致使马某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和实现,对此该粮油贸易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裁决某粮油贸易公司从某木制品公司的清算资产中为马某补缴养老保险费、补发生活费,并对马某做出妥善安置。
律师点评:
本案中,某粮油贸易公司虽然与马某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但是其作为木制品公司的投资方,应对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组织清算所带来的遗留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否则很可能因为诉讼主体的消失或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实现自己的权利。千万不要向马某那样,连自己所在的公司被吊销了还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