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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律师王现辉提醒您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应注意房产证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添加于:2008-6-25 阅读:次 【大字】 【小字】 〖返回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作为买方的注意义务自然应高于卖方,在现在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信誉普遍不高以及现实中众多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提供信息不实的报道,因此对于急于一时买方的一族来说,钱来之不易,因此对于买卖的各个环节应当慎之又慎。针对目前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方经常没有注意到的问题,本文提示如下:

对于想买房的人来说,或通过中介公司或直接的找房主谈买卖事宜,大家的法律意识仅停留在一些基本的层面,比如对于房屋产产权的现实状况,仅是有意识查看房主的房屋所有权信息,也就是房产证。中介公司的人员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人家的房产证在这,房子当然就是人家的以取得买房人人信任。那么,见到房产证是否能证实你要购买的房子就真的安全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首先应明确,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效力有多高,能起到什么作用。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权具有证据资格。不动产物权的根据是登记簿,而非权属证书。权属证书在交易中仅仅起到初步的证明作用,即当事人不应该仅根据权属证书就认定对方享有物权,当事人还必须到登记机关查阅相关的登记簿,方可受到物权公信力的保护。

二、不动产登记簿是证明不动产物权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特权的公示手段,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根据,所有当权属证书与登记不致的时候应以登记为准。

另外,如果作为买方作为第三人方,仅仅基于错误的不动产权属证明的信赖是不受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保护的。

因此,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王现辉律师在此提醒买房人,在现在证件不实尚不能确实的情况下,一定要查看卖方的房产证原件,不仅如此,一定要到房产登记机关查询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做“验证”工作。这样才能做好买房安全的第一关。

总之,王律师提醒,一定要改变以往仅重视权属证书也就是房产证而轻视不动产登记簿的思维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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