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添加于:2008-6-26 阅读:次 【大字】 【小字】 〖返回〗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由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重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条只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范围限于无过错方,而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主体。即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是:“由于配偶权问题在立法中没有规定,受害配偶对实施侵犯配偶行为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就没有法律基础和依据,所以基于第46条规定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向配偶以外的其他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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