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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律师执业以来办理过多起离婚诉讼、继承纠纷等案件,在办理婚姻家庭案件方面具有较深理论基础和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极为鲜明的办案风格,现担任河北省妇联维权志愿者。在已经办理的多起婚姻家庭案件中,王律师对每起案件尽职尽责,王律师深知只有对每一起案件尽职才能对得起律师的称号,尽责才能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只有尽职尽责才能为当事人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无论是法官还是双方当事人对王律师的办案风格和办案效果均表示赞赏。
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包括“第三者”吗?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添加于:2008-6-26 阅读:次 【大字】 【小字】 〖返回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由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重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条只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范围限于无过错方,而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主体。即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是:“由于配偶权问题在立法中没有规定,受害配偶对实施侵犯配偶行为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就没有法律基础和依据,所以基于第46条规定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向配偶以外的其他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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