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添加于:2008-7-4 阅读:次 【大字】 【小字】 〖返回〗
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增值部分,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个人出资部分的收益归个人所有,将会成为一方推卸家庭责任的借口。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也是男方出面出资经营。有的家庭男方用自己婚前的财产去办公司,女方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孩子、离婚时男方经营公司所赚的钱与女方无关,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同时也是不公平的。但如果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由于经营不善全赔进去了,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抵偿。 因为离婚时只能对现存的财产进行分割,已经消耗、灭失的财产不在分割之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的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这一方面体现了个人财产的所有者处分的财产的后果应由自己承担的原则;另一方面,也不能将自然因素等导致个人财产灭失工部分灭失的后果转嫁到夫妻共同财产上,从而侵犯配偶一方的财产所有权。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无论是婚后房产的增值部分,还是股市上增值的部分,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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