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添加于:2008-7-8 阅读:次 【大字】 【小字】 〖返回〗
《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必须从立法本意出发,不能简单地以字面含义来加以判断,以免得出扩大性的结论。此项规定,主要是针对许多地区存在的所谓“包二奶”、包二爷”这一不良社会现象,作出的禁止性规定。由于“禁止包二奶”等不是规范的法律用语,所以采用了现在这样的表述。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一夫妻制。司法解释对此的规定较一般的同居关系掌握的较为严格。因为通常意义上,从《婚姻法》基本原则出发,人民法院受理的同居关系,必须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形成的同居。如果是一般情况下,双方均为未婚的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又不以夫妻名义形成的同居关系,则不是法律所应该调整的范畴,对于这种情形下的纠纷,人民法院肯定是不予受理的。但是,如果前述情况中有一方或者双方都属于有配偶的话,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都将是一种极其严重地违反《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行为,都必然为法律所禁止。此时他们若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话,多数情况下是会构成重婚,甚至被判犯有重婚罪,将由《刑法》予以处理。即使不以夫妻名义相称,或者未构成重婚罪,也是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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