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律师,石家庄劳动律师,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石家庄离婚律师,石家庄交通事故赔偿律师,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石家庄专业律师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刑事案件    知识产权   公司事务
石家庄律师王现辉
  高级搜索 >>>
 
 
国内协议离婚流程
涉外协议离婚流程
诉讼离婚流程
国内婚姻法律服务
涉外婚姻法律服务
石家庄市婚姻登记机构
石家庄市各级人民法院
法院离婚诉讼费计算
 
手 机:138 3118 0212
电 话:0311-83059809
邮 箱:lawyerwxh@163.com
地 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86号
    金城商务楼312室
邮 编:050081
  王律师执业以来办理过多起离婚诉讼、继承纠纷等案件,在办理婚姻家庭案件方面具有较深理论基础和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极为鲜明的办案风格,现担任河北省妇联维权志愿者。在已经办理的多起婚姻家庭案件中,王律师对每起案件尽职尽责,王律师深知只有对每一起案件尽职才能对得起律师的称号,尽责才能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只有尽职尽责才能为当事人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无论是法官还是双方当事人对王律师的办案风格和办案效果均表示赞赏。
如果确定离婚案件管辖?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添加于:2008-7-17 阅读:次 【大字】 【小字】 〖返回

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3.被劳动教养;4.被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离婚当事人在国外时的离婚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一篇: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在判决生效后半年内能否起诉?
下一篇:无。



 酷艺网络 -  河北劳动律师网 - 更多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 网站动态 - 经典案例 - 常用法规 - 法律图库 - 事务所介绍 - 诉讼费计算 - 站内搜索 - 法规查询 - 友情链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咨询
声明:网站使用图片、文章除原创外均来源于网络,用于非商业目的,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之,我们将立即撤换
网站设计、版面风格及原创图片、文章 王现辉律师工作网站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许可禁止转载!
王现辉律师工作网站 版权所有 冀ICP备07005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