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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律师执业以来办理过多起离婚诉讼、继承纠纷等案件,在办理婚姻家庭案件方面具有较深理论基础和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极为鲜明的办案风格,现担任河北省妇联维权志愿者。在已经办理的多起婚姻家庭案件中,王律师对每起案件尽职尽责,王律师深知只有对每一起案件尽职才能对得起律师的称号,尽责才能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只有尽职尽责才能为当事人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无论是法官还是双方当事人对王律师的办案风格和办案效果均表示赞赏。
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案件有何特殊要求?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添加于:2008-7-17 阅读:次 【大字】 【小字】 〖返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案件应参照执行中国人 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复函》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于1980年12月29日以〔1980〕16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并自1981年1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第六点规定 :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上述暂行规定虽未抄送人民法院,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案件,仍应按上述暂行规定参照执行。对案件的解决,应尊重部队意见,与部队政治机关加强联系,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据婚 姻法25条的规定处理。”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修改后,《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也相应的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第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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