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王某某,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某小区5-1-602室。
女方:张某某,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某小区5-1-602室。
男方王某某与女方张某某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1995年4月28日正式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10月7日生育儿子王某。由于双方婚前接触时间比较短,了解比较少,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直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双方经过协商,对以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一、双方都同意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石家庄市桥西区某小区5-2-602室),创维电视34寸1台,组装电脑1台,微波炉1台,科健VCD1台,海尔冰箱1台,海尔洗衣机1台,美的空调1台,沙发1套,双人床两张以及家中其他所有细小物品。女方张某某取得以上财产中房屋及家中所有物品的所有权,并承担房屋过户费。
三、子女抚养问题:
婚生儿子王某,在征求其本人意见前提下,由女方张某某抚养,男方王某某支付抚养费每月6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共计约5万元整,男方自愿多付儿子王某2万元,共计7万元。
四、女方张某某与男方王某某共同协商同意在夫妻共同财产与孩子抚养费两项一并抵消后,应由女方张某某再一次性给付2万元整。
五、儿子王某随女方张某某共同生活,并对女方所得房屋有居住权。
六、双方在离婚后,男方王某某对儿子王某以后的一切大小事务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但男方王某某对儿子王某随时享有探视权。
七、双方离婚后,无论谁抚养儿子,其姓名(王某)都不得更改。
八、双方对外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
九、本协议一式叁份,男、女各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留存一份。
男方:(签名) 女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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