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王某某,男,1972年5月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某小区5-6-602室。
被告:张某某,女,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新水集团水远生化有限公司职工,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某小区5-6-602室。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用;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在没有取得相互了解的基础上,便仓促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和经常发生矛盾。在多年的生活中,被告及被告的家人不止一次的对原告的农民出生表示歧视,并且被告的家人经常干扰原被告双方的婚后生活,不仅如此,被告对原告的母亲不但不尽做晚辈应尽的义务,而且想方设法的折磨原告的母亲,对原告的母亲经常打骂,尤其在原告母亲生病期间,更是不管不问。更令原告无法忍受的是多年来被告一直拒绝和原告过夫妻生活。原告一直希望在石家庄能有一个和睦家庭,同时原告念及已有小孩,故一再做出忍让。可是,被告不仅没有改变,最近几年反而更加变本加厉。
原告于2007年5月31日曾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桥西区法院于2007年7月9日做出不予离婚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后原告希望被告能够改变态度,使夫妻关系好转,但被告不但不积极改变夫妻感情,反而到原告单位大吵大闹,影响原告的工作,双方的关系不但没有得到好转,反而使双方的矛盾更加激化。发展到现在,原告已不可忍受。
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具状人:王某某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