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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是王律师最主要的业务领域之一,也是最精通的业务领域之一。自执业以来分别代理劳资双方办理过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对目前劳资纠纷案件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和实践经验。王律师现在为河北省劳动仲裁学会会员,具有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资格。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同时,王律师还积极的参加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河北省劳动仲裁学会组织的多次培训,了解立法背景,学习掌握疑难案件的处理方式方法,使用人单位在合法的用工环境下避免劳资纠纷。使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添加于:2008-8-20 阅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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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10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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