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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执业以来办理过多起离婚诉讼、继承纠纷等案件,在办理婚姻家庭案件方面具有较深理论基础和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极为鲜明的办案风格,现担任河北省妇联维权志愿者。在已经办理的多起婚姻家庭案件中,王律师对每起案件尽职尽责,王律师深知只有对每一起案件尽职才能对得起律师的称号,尽责才能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只有尽职尽责才能为当事人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无论是法官还是双方当事人对王律师的办案风格和办案效果均表示赞赏。
夫妻一方的财产都有哪些?你知道吗?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添加于:2008-8-30 阅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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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个人的财产不必参加分割。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依约定产生,如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律规定。我国1980年婚姻法未对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作出明确规定。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于2001年12月24日对2001年婚姻法作出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是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三是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四是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专门针对个人身体受伤后需要治疗,身体残疾后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应给予的补助,这些费用的获得都是以个人身体伤害为代价的,而且由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达程度还不是很高,赔偿还很有限,往往赔偿不足以真正弥补受害人所需要的物质损失,如果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保证受到伤害人的身体健康,会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还有可能造成社会负担,因此,这些费用完全应由受伤害个人支配、使用,不应归夫妻共有。这种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某男被汽车撞伤,下肢瘫痪,经人民法院判决,获得10余万元赔偿金,用于医疗、购买轮椅、护理等目的,这些费用直接因身体损伤而发生,也都是直接用于损害的治疗和因残疾而产生的特定消费。因此,该10余万元赔偿金只能归受害的一方即某男个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本条规定只列出了“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在实践中,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用除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外还有其他各项费用。如精神抚慰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交通补助费、营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假肢安装费、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对这些费用不能因为本项未具体列举出而排除在夫妻特有财产范围,也不能仅仅以是"因身体受获得的费用而一概认定为夫妻特有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予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予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一方的特有财产。我国《继承法》的遗嘱继承中,允许被继承人将自己的个人所有财产用合法遗嘱的方式指定由继承人中的某人或某几人继承,亦可在继承人之外指定遗赠继承人继承自己的财产,还可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而被继承人指定谁继承自己的遗产,这是被继承人完全凭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财产的合法行为。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遗产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婚姻法又通过婚姻把这些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就违背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等于变相改变了《继承法》确定的法定原则,变相改变了遗嘱继承中确定的继承人范围,而干预了被继承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在赠予合同中,赠予人已指定受赠人接受赠予的财产,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亦违背了赠予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愿,也与赠予合同成立的法律规定不符。 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因此,世界各国立法通常都将婚后一方继承或受赠与的财产划归为夫妻一方所有。2001年婚姻法将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个人财产,体现了婚姻法对遗嘱人、赠与人意愿的尊重,符合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中有关继承和赠与规定的立法原意,充分保护了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财产上的独立人格。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具有明显的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这些个人专用品一旦脱离专用人,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如衣服、首饰、鞋帽等。 对于不是用于个人生活,而是用于价值收藏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就不能因为财产本身的男、女款式而认定为特有财产,如女方收藏的大量女式钻戒等。 参照《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贵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不是一方个人的财产。 一方个人生活用品大致包含以下内容:
1、仅限于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一般不指不动产、存款、无形财产,但不包含职业需而购置的手提电脑、交通工具等。
2、财产价值不大,不属于贵重财产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衣服及有些价值不大的图书、手机、专用的佩物、饰件等。
3、仅限于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专用的物品,即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
4、仅限于该生活用品由一方的单独利益使用的,如化妆品,但由一方使用,而为家庭生活共用服务的除外,如因妻子单独使用的洗衣机、吸尘器等不能列入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由夫妻双方约定的、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确定那些物品是归夫妻一方专用的物品,应视其财产价值和使用方的受益情况,不能只看该物品归谁使用而定。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特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特有财产的情况,它可以填补列举式立法与现实存在之间总会有距离的不足。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
2
.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
3.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
4.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
5.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
6.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
7.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
(六)例外情况:
1、第三人投保所签定的保险合同指定由夫妻一方为收益人而由夫妻一方个人所得的保险赔偿金;
2、夫妻双方协议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规避法律、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如果夫妻曾经书面约定:哪些财产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
产
算作是个人财产,分别归谁所有。婚姻法尊重约定优先,对于夫妻财产的范围以协议内容为准 。
3
、
按照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4、“买断工龄应为夫妻个人财产”。因为它显然既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几项收益,又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明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其它财产,且鉴于它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上,企业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 主要是对特定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补偿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就其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七)关于夫妻个人债务范围的问题
2001年婚姻法关于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避免了婚姻法修改以前在处理夫妻个人债务时出现的夫债妻还或妻债夫还的尴尬,但对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却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下列债务均为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的债务。2001年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夫妻可以对财产的所有进行约定,这自然也包括对债务的负担可以进行约定,双方约定归一方承担的债务,为个人债务[9]。由于我国婚姻法还没有规定夫妻约定必须经过公示和登记才能生效,故审判实务中,如果夫妻约定由一方承担的债务,该约定未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其同意,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其效力不及于债权人。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没有抚养义务,指的是没有法定的抚养、赡养、扶养义务。没有法定义务,而未经对方同意,因此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构成此种个人债务,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未经对方同意,包括未征得对方同意或对方不同意;二是独自筹资;三是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如三者缺一即不能构成个人债务,而构成共同债务。
4.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因一方实施违法行为所欠的债务,如致他人人身损害的侵权之债;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婚后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确系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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