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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现辉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0610301975),河北邢台人,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学会会员、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资格)、河北省妇联权益部志愿者。自执业以来,王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刑事辩护和民...  [详 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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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案件是王律师最主要的业务领域之一,也是最精通的业务领域之一。自执业以来分别代理劳资双方办理过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对目前劳资纠纷案件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和实践经验。王律师现在为河北省劳动仲裁学会会员,具有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资格。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同时,王律师还积极的参加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河北省劳动仲裁学会组织的多次培训,了解立法背景,学习掌握疑难案件的处理方式方法,使用人单位在合法的用工环境下避免劳资纠纷。使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女职工辞职后发现怀孕再要求回来上班没有法律依据

作者:王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添加于:2008-6-7 阅读: 次 【大字】 【小字】 〖返回

问:我单位的一位女职工于20078月份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是,该女职工辞职15天以后发现自己辞职之前已经怀孕。现在,该女职工持医院证明要求回来上班。请问:女职工辞职后发现怀孕可否要求回来上班呢?


  

 答:《劳动法》第29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42条都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裁员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也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劳动合同到期也要自动顺延到三期结束才可以终止。劳动法律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对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作了限制性保护。该保护是有前提的,即用人单位不得以上述理由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权的限制,但没有对女职工的辞职权作任何限制。因此,该女职工因不清楚自己怀孕而提出辞职并在办理辞职手续后发现怀孕要求回来上班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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