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添加于:2008-6-7 阅读: 次 【大字】 【小字】 〖返回〗
问:我单位的一位女职工于2007年8月份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是,该女职工辞职15天以后发现自己辞职之前已经怀孕。现在,该女职工持医院证明要求回来上班。请问:女职工辞职后发现怀孕可否要求回来上班呢?
答:《劳动法》第29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42条都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裁员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也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劳动合同到期也要自动顺延到“三期”结束才可以终止。劳动法律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对“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作了限制性保护。该保护是有前提的,即用人单位不得以上述理由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权的限制,但没有对女职工的辞职权作任何限制。因此,该女职工因不清楚自己怀孕而提出辞职并在办理辞职手续后发现怀孕要求回来上班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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